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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不兑现 不是简单的失信行为

来源:证券日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19-01-10 10:48:44

继1月4日,深交所向浙江唐德影视下发关注函,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9位董监高曾作出的增持承诺至今未完成表示关注之后,上市公司纳川股份1月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变更。据媒体不完全统计,2018年12月份至今,有近20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增持计划变更或延期,更有令人咋舌的是,上市公司承诺人不仅不履诺增持,反而大举减持套现。

针对这一现象,笔者以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的不履诺都是失信的行为,还不是简单的失信行为。鉴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行为影响面广,因此,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哪怕仅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考量,也应该补足相关法律法规短板,进行适当约束。

首先,公开承诺又不履行承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行为缺乏针对性规定和惩戒的前提下,理应受到道德层面上的谴责和舆论上的批评。客观上说,就去年以来的多家公司实控人等未能履行承诺,有多种情形,包括由于经济条件发生恶化不再具备增持条件,跟风市场试图提振股价,以及传递正向信息弥补不利消息影响等等,但无论如何,承诺作为公开信息披露,“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对承诺人来说,在确定公开承诺之时应该慎重,认识到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期如数履约,对公司正面形象确立有益,一旦违约,必然形成“忽悠”“失信”的市场形象。因此,建议监管层将公开承诺与履诺与否记入公司诚信档案,针对个人也可以通过部际联席机制,将其记入失信人名单,对这一行为进行适当约束,不可以乱夸海口。

其次,换个角度看,公开承诺可以视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一部分内容,如果不能兑现承诺,又不能向市场做出合理充分的解释说明,或可以视做信息欺诈。尤其是在市场信心不足情况下的增持承诺,往往被市场认为公司层面对公司未来有信心,对市场信心和情绪有很大提振作用,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一定影响。而当广大投资者以此为依据进行投资,最终因为承诺不兑现而被“忽悠”,甚至成为“减持”的“接盘侠”,这当然是一种欺诈行为。对此,仅仅从道义层面上进行谴责,显然是不够的。

此外,从市场秩序建设和维护的角度看,针对增持承诺不兑现等类似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的同时,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于诚信记录优良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或优先通道,通过市场化手段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树立市场正气。同时,对投资者而言,也要经一事长一智,增强识别能力,综合全面的分析信息,减少被忽悠,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标签: 承诺 不兑现 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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