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日前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除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省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并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根据上述意见,四川此次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资产范围包括: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四川将分类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具体来看,与行使公共职能或发展公共事业无关的企业实行全部脱钩划转;与本部门或单位公共事业协同发展的企业实行部分保留;新闻宣传、文化、金融、政法等部分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处置。
同时,四川将分两步推进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第一步,2019年12月底前选择部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行试点,2020年12月底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二步,2021年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谋划,协调实施。
四川要求,各市(州)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进本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