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费可耻 节约为荣
9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订草案)》。条例要求,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此外,条例拟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罚款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道岚
在增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方面,条例将源头减量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第一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条例还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源头减量义务。
旅游住宿是否要自带洗漱用品呢?条例第十五条【旅游住宿餐饮行业责任】提出,“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已分类垃圾混合收运最高罚五万
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是此次广东省修例的一大焦点。在固废法规定可对个人进行罚款的基础上,条例拟进一步对个人罚款的罚款幅度明确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处罚范围如何界定?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此外, 条例特别指出,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因此违反上述两款的个人,将会收到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曾有市民和媒体反映的环卫人员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已分类生活垃圾的问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对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根据固废法将罚款幅度由《条例》规定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提高到‘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垃圾分类有了“广东标准”
省人大常委会透露,由于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多个地市建议不要具体规定各类垃圾的范围,为各地因地制宜调整各类垃圾的范围留有余地。因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城乡生活垃圾四大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二)厨余垃圾,是指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其中,前款第二项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