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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规则将进一步明确 多险企发债增加资本金提升偿付能力

来源:证券日报网     编审:    发布时间:2020-11-12 08:35:1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则将发生变化。《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近期向保险公司下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根据《意见稿》,险企筹建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将进一步明确。根据《意见稿》的要求,记者对保险公司三季度偿付能力情况进行梳理发现,至少有18家保险公司或将暂时不能新筹建省级分公司。

《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

现行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于2013年开始实施,在此后的7年多时间里,保险行业的情况已经有了不少变化。

例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已经于2016年开始正式实施“偿二代”,那么对险企开设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要求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财险和再保险公司的属地监管已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在《意见稿》中,这些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都有体现,其统一和整合了近年来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并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并明确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相关规定。

其中,比较引人关注的是关于险企筹建分支机构与其偿付能力相挂钩的情况。对险企筹建省级分公司的,现行规定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而《意见稿》修改为“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同时,对风险综合评级要求“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对公司治理新增了“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的要求。对险企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当然,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只是影响险企筹建新的分支机构的因素之一,险企还需要符合其他相关规定。例如,银保监会强调,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有六类情形,包括申请人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及下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一年内发生影响业务稳定性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

多险企发债增加资本金提升偿付能力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目前险企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但预计核心要求不会发生大变化。对照《意见稿》的要求,记者对险企今年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梳理发现,至少有18家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下,短期内其或无缘筹建新的省级分公司。

具体来看,财险公司共有2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另有一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但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同时,人身险公司共有14家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其中,有4家的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或D类,还有1家险企尽管综合偿付能力高于150%,但其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这18家保险公司短期内或无缘新的省级分公司的筹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5家人身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但不足160%。

事实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只是与险企筹建分支机构相关,其更是关乎着险企各类风险的控制,关系着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为增加资本金,提高偿付能力,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股东增资、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发现,年初至今,保险公司补充资本总金额(包括已发布资本补充计划但尚待实施的)已超过800亿元,整体来看,发债和增资两种方式基本平分秋色。

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寿险业进一步回归保险保障功能,财险业的非车险业务发展更快,所以资本的需求在增加。通过发债的方式补充资本金,不会影响险企的股权结构,发行数额的灵活性和时效性更好,能吸引更广泛的金融资金投资。因此,近年来,险企尤其是大型险企青睐通过发债的方式进行资本补充。他表示,目前,险企的盈利水平尚未出现明显改观,同时,市场的流行性预期较好,因此,险企发债和增资预计仍然会维持在较高水平。(冷翠华)

标签: 险企分支机构 市场准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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