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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女子救援费争议,救人者最新发声,律师:依照法规女子应承担必要费用

来源:大河报网    编审:    发布时间:2023-06-05 17:13:55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杜倩雯

6月5日,“珠峰被救女子不愿支付全部救援费用”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一。


(相关资料图)

据相关媒体报道,近日,湖南省登山队两名队员在攀登珠峰时,为救人放弃登顶,事后,被救者只愿意承担救援费用1万美元中的4000美元。有媒体称,联系到湖南省登山队领队范江涛和谢如祥,他们表示该情况属实,自己很生气,两名救人者愿意自己承担这笔救援费用。

两位救人者5月19日在珠峰C4营地 图片来源于上游新闻

随着该事件在网络上的进一步发酵,一些网友对被救者不愿支付全部救援费用的行为表示不满。

最新进展 救人者:不能苛求被救者,不要对其二次伤害

救人者之一的谢如祥于6月5日中午通过自媒体账号表示:“救她是我们的事,她是否答谢是她的事,这是完全独立的两件事,我从未将两者关联。也许她有她的难处,或者不愿面对这段痛苦的经历,不能苛求。”

此外,谢如祥也表示,希望大家不要再提这件事,避免对被救者的二次伤害,“救人救到底。如果有什么舆情造成她压力过大出了什么事,那就罪过大了”。

据知情人士与相关聊天截图显示,被救者为湖南50岁的L姓女性登山者,是一位普通国企员工。

图片来源于当事人谢如祥微博账号

律师:L女士应承担必要的救助费用

对此事件,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咨询多位律师,他们认为,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L女士均应承担必要的救助费用。

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姚坤律师表示,首先,登山队队员救人的行为,既属于见义勇为,也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见义勇为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对无因管理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姚律师明确表示,L女士是自主选择攀登珠峰这一危险行为,其在攀登过程中出现危险时,登山队并没有法定的救援义务。但是登山队见义勇为,既保护了L女士的生命安全,也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而,L女士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救助费用。如果L女士拒不承担救助费用,登山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什么是必要的救助费用?姚律师认为,在极端的情况下,救人的所有花费可能都属于必要费用。

另外,姚律师也关注到网络上对L女士的过度攻击,他提醒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散播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游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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