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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所一年5吃警示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在执业中存在问题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审:    发布时间:2020-01-20 14:15:29

一、未对存在不一致的审计证据执行进一步的程序。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1月17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号)显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所”)、孙晓爽、杨俊玉执业的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立信会计所对某笔贷款执行信贷审阅时,认为贷款人虽已明确表示无力进行偿贷,但愿意将抵押物进行处置,预计该笔贷款的损失主要为部分利息收入,审定的风险评级为“关注”。马鞍山农商行于同年将该笔贷款进行了核销处理,立信会计所检查了呆账贷款核销审批表和法院判决书等资料,未结合前期的审阅意见及相关证据追加审计程序,以对贷款及贷款拨备计提金额的准确性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

二、实施分析性程序时未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

立信会计所在对马鞍山农商行自承自贴票据占总票据余额的比例较高且逐年增长的情况实施分析性程序时,未对公司自承自贴票据余额占总票据余额的比例设定预期值并进行评价。

三、未根据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评价控制是否得到有效运行。

根据马鞍山农商行对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同一客户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原则上应相同,且分类结果就低不就高。马鞍山农商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根据贷款担保方式的不同,对同一客户的多笔贷款分别进行评价,得出了不同的分类结果的情况。立信会计所在执行实质性程序时,发现了该情况,但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未对控制是否得到有效运行进行评价。

四、未对贷款拨备计提的准确性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马鞍山农商行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对逾期未减值正常类/关注类贷款进行了不同比例的加计计提,且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采用的比例不尽相同。立信会计所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对公司各年各项目贷款拨备加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获取审计证据。

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

立信会计所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马鞍山农商行对部分贷款进行风险分类的依据和过程。

立信会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孙晓爽、杨俊玉作为马鞍山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所、孙晓爽、杨俊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会计所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杨志国、朱建弟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为大股东,持股比例1.75%。

当事人孙晓爽就职于立信会计师所江苏分所,任合伙人,大专学历,于1996年12月16日获得批准注册。

当事人杨俊玉就职于立信会计师所江苏分所,任高级经理,本科学历,于2004年5月14日获得批准注册。

官网显示,马鞍山农商行是全国首家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2005年12月,由马鞍山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全省首家农村合作银行,也是全国第一家地市级农村合作银行;2009年,再由农村合作银行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

据中国经济网不完全统计,立信会计所在最近一年已收到监管部门5张警示函。

2020年1月6日,立信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梁谦海、王文俊在执业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雪制药”,300147.SZ)审计工作过程中因存在3宗违规遭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2月27日,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勇波、王晓燕执业的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鸿股份”,000851.SZ)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因2宗违规遭贵州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2月16日,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盛股份”,603010.SH)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因4宗违规遭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月3日,大信会计师事务和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吴旻、黄晔执业的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新能源”,834368)2016、2017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因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和状况以及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被陕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3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孙晓爽、杨俊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孙晓爽、杨俊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存在不一致的审计证据执行进一步的程序。你们对某笔贷款执行信贷审阅时,认为贷款人虽已明确表示无力进行偿贷,但愿意将抵押物进行处置,预计该笔贷款的损失主要为部分利息收入,审定的风险评级为“关注”。马鞍山银行于同年将该笔贷款进行了核销处理,你们检查了呆账贷款核销审批表和法院判决书等资料,未结合前期的审阅意见及相关证据追加审计程序,以对贷款及贷款拨备计提金额的准确性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实施分析性程序时未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你们在对马鞍山银行自承自贴票据占总票据余额的比例较高且逐年增长的情况实施分析性程序时,未对公司自承自贴票据余额占总票据余额的比例设定预期值并进行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规定。

三、未根据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评价控制是否得到有效运行。根据马鞍山银行对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同一客户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原则上应相同,且分类结果就低不就高。马鞍山银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根据贷款担保方式的不同,对同一客户的多笔贷款分别进行评价,得出了不同的分类结果的情况。你们在执行实质性程序时,发现了该情况,但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未对控制是否得到有效运行进行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未对贷款拨备计提的准确性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马鞍山银行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对逾期未减值正常类/关注类贷款进行了不同比例的加计计提,且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采用的比例不尽相同。你们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对公司各年各项目贷款拨备加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获取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你们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马鞍山银行对部分贷款进行风险分类的依据和过程。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孙晓爽、杨俊玉作为马鞍山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月13日

标签: 立信会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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