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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能不能超范围收服务费?

来源:北京晚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19-04-22 16:42:15

昨天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就“汽车经销商收取服务费”提出了具体建议,从法律层面提示经销商在提供该类服务时如何才能做到依法合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律师武峰表示,汽车经销商应在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基础上,与消费者就经销商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依法为消费者提供“协助办理贷款服务”(包括:提供金融产品介绍、贷款受理、申请材料收集初审、提报归档、见证签约、办理抵押、还款账户变更等一系列相关服务)、代办车辆挂牌服务以及为保险机构提供保险兼业代理服务等。

武峰提出,汽车经销商向消费者、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从法律性质上,一般可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需要获得专门法定资质许可的和不需要获得专门法定资质许可的。第一类是需要获得专门法定资质许可的服务,比如:经销商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兼业代理服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服务费(保险佣金),必须要获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二类是不需要获得专门法定资质许可的服务,比如为消费者提供的“协助办理贷款服务”、“代办车辆挂牌服务”(上述两类服务均具有劳务服务的性质)以及为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这类服务尚无法律要求具备法定资质。因此,汽车经销商在没有法律禁止且未规定专门法定资质许可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上述服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对上述服务收取合理劳动报酬。

对于经销商在提供该类服务时,如何做到依法合规,根据行业实务和法律规定,武峰建议: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经销商在向消费者提供此类服务时,需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充分保障,就是需要向消费者明示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种类、范围、价格等信息,在消费者明确知情的基础上,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而非强迫交易、捆绑销售。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经销商要确保与消费者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与消费者签订提供有关服务的合同,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从《价格法》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角度来讲,经销商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应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费用。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角度来讲,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入账并开具发票。

此外,对于公众质疑经销商提供的服务超出“经营范围”的观点, 武峰认为:从立法角度来看,对于上述无需取得批准的经营事项即便超出经营范围也不具有违法性,也不会导致经销商与消费者、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标签: 4S店 超范围 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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