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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一部上路法规征求意见 首次许可全无人车上路利好大规模商业化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编审:    发布时间:2021-04-07 08:12:26

被授予特区立法权以来,已有逾1/3法规开全国先河的广东深圳,这一次又走在了全国的最前面。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今年4月11日。

“一直以来,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实际道路的测试工作其实都游走在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拥有特殊立法权的深圳特区,能够率先带头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立法的探索,确实对于产业发展能带来重要利好。”国家智能汽车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智能网联汽车首席专家胡静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将在保障道路交通和公共安全的同时,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宽松的环境,更重要的是,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在得到法律法规“正名”后,有望得到更多资本的青睐,以及公众的支持与理解,从而实现更长远的发展。

首次许可全无人车上路 利好大规模商业化

众所周知,智能网联汽车是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也是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的重要突破口。但在相关技术飞速发展,很多技术性难题已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解决的同时,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

深圳此次发布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十章60条,包括总则、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车路协同基础设施、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从道路测试到准入登记、使用管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实现了全链条覆盖。

《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得到了许多企业的肯定与欢迎。

轻舟智航合伙人、商务副总裁郝景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经过了5年发展后,深圳此次立法将帮助行业打开新局面,创造商业化机会,让行业切实开始接受市场挑战。深圳元戎启行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刘念邱也表示:“深圳此次立法探索将给自动驾驶行业带来巨大推动作用。”

在郝景山看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考虑得十分全面,覆盖了智能网联尤其自动驾驶领域初创公司关心的多个方面,包括准入条件、车辆上牌、商业化运营、事故责任认定、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路端基础设施的支持、责任划分等。其中,车辆牌照合法性将有力推动自动驾驶应用的规模化,商业化收费则有望让市场成为检验产品的标准与要求,或将推动成本大幅下降。

《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一条写道:“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安全评估、审核批准,在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刘念邱指出,这是全无人自动驾驶车辆上路被许可首次写入法律中,对于无人驾驶的推广来说,无疑是一个质的飞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过去自动驾驶企业上路测试,需要在取得相关资质后更换临牌,且每三个月换一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网联汽车或将拥有专属号牌,刘念邱认为这将有效简化工作流程,推动自动驾驶车辆的载人测试以及商业化。

公告准入有待落实 期待更大范围推行

在立法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必然也会存在一些还需完善和补充的地方,行业人士也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后的推动落实提出了建议。

比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公告准入制度明确,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公布前,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经评估同意,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郝景山表示,这将为轻舟智航等即将推出全无人驾驶车辆的车企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广大发展空间,一旦“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开始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采用高效方式进行,将有利于自动驾驶车辆更规范地走进市场,得到大规模应用。

但郝景山也坦言,由于产品目录涉及面广,如果门槛过高,将浪费大量时间用于技术收敛,反而不利于技术的快速迭代和升级。郝景山建议,在《管理条例》后续执行的过程中,可在责任主体明确的前提下,采取先放行、后补资料的方式,宽进严出,为技术的产业应用争取宝贵时间。

胡静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指出,如何设立好产品准入制度将成为《管理条例》后续落地的关键之一,但遗憾的是,目前业内智能网联汽车的相关产品标准和评价体系仍处于空白阶段,没有相对完整和成熟的参考与借鉴,但如果一味采取“豁免制度”,又可能会无法起到法规应有的约束和管理作用,确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难题。

此外,胡静表示,由于特区拥有特别立法权,但广东其他地区没有,所以有望获得专属牌照的智能网联汽车也只能在深圳行驶。这对于在区域范围内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运行的乘用车受到的影响并不太大,可是对于想要开展城际载运业务的商用车(例如小马智行正在布局的干线物流)来说,仍然面临一定约束和限制。

为此,胡静建议:“想要给智能网联汽车提供更大范围和更广区域的发展空间,至少要实现广东省内的互通互认,更进一步,则是国家层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订。”

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公安部前几日已经公布了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将智能网联汽车的相关内容加入其中,包括实际道路测试要求、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甚至还谈到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汽车上道路通行的问题。

或许,距离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获得更大范围内的法律认可,已经不远了。(施芸芸)

标签: 上路法规 全无人车 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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