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商户王先生向记者反映称,自己是某电商平台上的商户,通过某快递公司给买家发货,但是该平台系统因为不支持该快递公司导致没有显示物流信息。由于没有显示物流信息,他被平台判定为虚假发货并被罚款。
“罚款金额虽然不多,但让人很郁闷。正常发货,只因平台不支持某快递公司,就说是虚假发货,我觉得有点冤。而且,只能用自己平台支持的快递公司,这也有点不合理。”王先生对记者表示。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邵女士也有类似遭遇。她告诉记者,在某平台上网购后,物流信息显示“商家已经发货,该订单由商家配送”,之后几天就再也查不到相关物流信息。后来邵女士收到货之后,但平台页面上的信息还显示“未签收”,这让她感到十分困惑。后来,邵女士才知道,这是由于使用了特定的快递公司而与电商平台数据不对接导致的。
王先生和邵女士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由于平台物流“封禁”,给商户和消费者造成一些困难和不便。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表示,虽然互联网的发展目的是实现互联互通,但对于经营者之间物流信息的全面开放,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强制性规定。
熊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实现信息共享明显对消费者是有利的。然而,一些数据也包含着企业自身的利益。当两个互联网平台存在竞争关系时,一个平台对于自己掌握的数据是否完全向竞争者开放,还有待商榷,也存在争论。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政府一些部门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共享,并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2019年6月发布的《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指出,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
业内人士认为,对平台物流“封禁”行为要进行类型化研究,明确其违法性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如何有效规制并形成立法,亟待进一步研究。
(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