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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5名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被通报

来源:正北方网    编审:    发布时间:2022-04-03 20:38:44

4月3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纪检监察部门了解到,鄂尔多斯通报5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乌审旗公安局工作人员曹磊酒后驾驶问题。2021年11月8日晚,曹磊与朋友聚会时饮酒,11月9日8时许,曹磊在嘎鲁图镇赛罕路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被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曹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1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乌审旗交管大队给予曹磊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9日,乌审旗监委给予曹磊政务记过处分。

2.鄂尔多斯市蒙古族第二中学教师呼毕斯哈拉图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7月26日3时许,呼毕斯哈拉图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嘎鲁图镇林荫路行驶时被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呼毕斯哈拉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35mg/100ml,为醉酒驾驶。2021年7月30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对呼毕斯哈拉图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月19日,乌审旗纪委给予呼毕斯哈拉图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雷明东酒后驾驶问题。2021年9月8日23时许,雷明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嘎鲁图镇行驶时被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雷明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6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2021年9月10日,乌审旗交管大队对雷明东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9日,乌审旗纪委给予雷明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乌兰陶勒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那仁松布尔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4月22日22时许,那仁松布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嘎鲁图镇行驶时被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那仁松布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60mg/100ml,为醉酒驾驶。2021年5月7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决那仁松布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3月9日,乌审旗监委给予那仁松布尔开除公职处分。

5.乌审召镇查汗淖尔学校党支部副书记王艳丽酒后驾驶问题。2021年11月17日21时许,王艳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乌审召镇行驶时,被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王艳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2021年11月18日,乌审旗交管大队给予王艳丽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9日,乌审旗纪委给予王艳丽党内警告处分。

标签: 交管大队 酒精含量 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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