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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独家】内蒙古“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正北方网    编审:    发布时间:2022-12-01 15:52:52

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资料图】

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标的食品

3月28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4元,并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两个批次的黑全麦粉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

8月17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勃湾区某酒吧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13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勃湾区某酒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34瓶。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无标签简易包装食品

6月28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鄂托克前旗某炒米加工厂生产无标签简易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月11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鄂托克前旗某炒米加工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生产的带有简易包装的炒米未附带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5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责令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加工厂未对责令整改事项进行整改。当事人生产无标签的简易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经营行为拒不改正

8月5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达区某超市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经营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月7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达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过程中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违法行为。4月25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乌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对该超市责令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指导该店店长进行整改。7月13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时,再次发现该超市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经营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在经营过程中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拒不改正

8月15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科尔沁左翼中旗某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月11日,科尔沁左翼中旗某火锅店使用的餐饮具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月20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火锅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仍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拒不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9月15日,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根河市某面食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月26日,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根河市某面食店经营的麻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8月30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对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某食品加工小作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月15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对高新区某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蛋卷香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胭脂红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食药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月20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馒头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4.5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馒头厂生产的散装称重馒头、面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文/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刘 睿

标签: 违法行为 食品添加剂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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