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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风险管理明确11个“应当”

来源:北京商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21-12-01 09:51:12

国内保险集团公司“穿透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落地。11月30日,银保监会出台《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保险集团公司准入“门槛”抬高,风险管理明确11个“应当”,完善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制度。

业内人士表示,时隔十余年,最新《办法》迎来落地,旨在进一步完善集团经营的制度依据,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

早在2010年,《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作为保险集团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文件,该规定对规范和促进保险集团公司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保险集团公司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集团公司发展和监管的要求。

新《办法》中的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办法》从设立和许可、风险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明确。

在准入门槛方面,明确了保险集团公司设立条件,使得准入变难,《办法》将保险集团公司准入“门槛”抬高,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亿元等条件。

对于此次保险集团公司设立标准提高的原因,资深精算师徐昱琛表示:“行业的规模在10年间有了长足的进步,另外,随着保险集团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管理方面有了明确的变化,门槛的提高旨在风险管理前置方面进一步进行明确。”

保险集团及其所属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导地位,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总资产22万亿元。对保险集团经营风险进行“周密”防范,才能对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办法》除了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外,还专门增设了“风险管理”章节,风险管理受到“百般”重视。《办法》更是明了11个“应当”,包括要求保险集团公司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全面管控集团风险,并关注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集团特有风险,可以促使保险集团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水平。

此外,为了推动保险集团公司聚焦保险主业,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在投资方面,《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

在加强了保险集团公司风险管理监管外,也完善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制度,增设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拟定了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等内容。

《办法》还指出,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应当建立外包管理制度,明确允许和禁止外包的范围、内容、形式、决策权限与程序、后续管理以及外包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弥补了保险集团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空白,可以引导保险集团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体系,并通过投资非保险子公司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在徐昱琛看来,《办法》有关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释放了不得通过非保险公司间接投资形式来规避监管的信号。可以避免保险集团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逃避监管套利的行为。

“总体而言,《办法》对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标准更加明确,也体现出监管部门对风险管控高度重视。”徐昱琛如是表示。

下一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督促指导,开展现场调查检查等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规范和促进保险集团公司健康发展。(陈婷婷 胡永新)

标签: 保险集团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 11个“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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