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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2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件公布

来源:正北方网    编审:    发布时间:2023-04-25 17:05:13

发布会现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2022年度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发布了2022年度在全区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和较广社会影响的8个典型案件,向社会公众传递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树立产权受保护、侵权付代价、犯罪必惩罚的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黄某某享有名称为“倒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认为锦正公司制造并由锦联公司使用的“翻袋机”系侵害其专利的侵权产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487500元,并主张以使用侵权产品后可得的氧化铝包装袋数量与黄某某出售包装袋所得的利润相乘进行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锦联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著作权纠纷案

澳德公司对改编、翻译的戏剧作品《永远的成吉思汗》享有著作权。该公司发现神泉公司在双方《著作权使用合同》到期后,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翻译戏剧作品《永远的成吉思汗》的对白、旁白、音乐等,组织演出《一代天骄成吉思汗》马术实景剧;在双方履行《著作权使用合同》期间,神泉公司超出约定演出范围,与碧水缘公司共同在阜宁金沙湖旅游度假区内组织表演了《一代天骄成吉思汗》马术实景剧。澳德公司认为,神泉公司、碧水缘公司、金沙湖管委会共同侵害其对改编、翻译戏剧作品《永远的成吉思汗》享有的表演权、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神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碧水缘公司连带承担1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东乐公司系音乐作品《追梦赤子心》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因歌词激昂励志,曲风摇滚有力,广受大众喜爱,多次获得音乐奖项并成为多部动画片及综艺节目主题曲。内蒙古跆拳道协会为提高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积极性,在未经北京东乐公司许可、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音乐作品制作了《世界冠军的追梦赤子心,献给努力奋斗的你》视频短片,并上传至其抖音APP实名认证的账号。涉案音乐作品的使用时间为0分1秒至2分14秒,时长约134秒,使用情形为张靓颖演唱的版本作为背景音乐(BGM)。北京东乐公司请求判令内蒙古跆拳道协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

【案例四】商标侵权纠纷案

恒丰面业公司系“河套”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恒丰集团公司系“河套”系列商标的被许可人,二公司认为益海嘉里公司、益海嘉里沈阳公司、北京华联兴安北路公司生产、销售的“金龙鱼”河套平原雪花粉侵害“河套”系列注册商标,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恒丰面业公司、恒丰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万元。

【案例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快在线公司经营“美团”外卖平台,拉扎斯公司及其呼和浩特分公司经营“饿了么”外卖平台。三快在线公司发现拉扎斯呼和浩特分公司本地负责人组织线下推广人员向美团商户宣讲“……美团陷入了……业务停滞的恶性循环……”等信息,且在美团商户备用外卖餐盒上粘贴“美团平台……非常不稳定,经常被关闭……欢迎大家通过饿了么平台用餐……”等内容的宣传贴。三快在线公司认为,拉扎斯公司及其呼和浩特分公司行为构成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万元。

【案例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戴某某雇佣陈某某、戴某1、张某某3人,在未获得美孚、壳牌、嘉实多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实地推销、物流发货等形式,向呼和浩特市及其他盟市地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机油,销售金额2612833元。2020年6月2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戴某某位于新城区三卜树村的库房内,现场查扣假冒上述品牌的机油5871桶,货值金额共计669416.15元。戴某某于2021年6月22日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盛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判决: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案例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杜某某租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东河湾南区商铺经营“茅台文化体验馆”。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于杜某某。2021年11月,陈某某以低价购进大量假酒,存放于租赁库房内。期间,杜某某以每瓶310元的价格向案外人段某某出售假冒的“水井坊”白酒26件,销售金额48360元。2021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局在被告杜某某经营地及租赁库房内扣押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合计6971瓶。案值2981416元。此前,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一审法院判决: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被告人杜某某违法所得48360元,返还段某某。

【案例八】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另案被告人刘某某给其提供的案涉商标标识属非法获取,仍积极为刘某某印制标有该商标标识的包装袋。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共计伪造、擅自制造印有假冒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隆平高科LongPing”商标及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巡天农业UniverseAgriculture”商标、图形商标的张杂谷13号种子包装袋75250条并销售给刘某某,该包装袋共计印有225750件假冒商标标识,非法经营额达180735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的案涉包装袋予以销毁。违法所得438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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