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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污降碳两手齐抓!江苏“双碳”财政政策有哪些创新之处?

来源:江苏经济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22-04-13 10:30:45

“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为强化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树立“多排多担责,少排可获益”的鲜明导向,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决定“十四五”期间,面向全省市县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着眼于落实“双碳”目标。这一率先出台的财政资源环境政策有哪些创新之处?昨天,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协同:减污、降碳两手齐抓

据了解,此次《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是以往政策的升级版,文件名称表述的细微变化,折射出的是政策指向的重要改变——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由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已不再将‘二氧化硫’作为主要污染物指标,同时为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的要求,将原政策挂钩标的中‘二氧化硫’调整为‘颗粒物’,调整后挂钩标的仍然为7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处长韩召迎表示,为体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市县降低碳排放强度,新政策率先将碳排放强度作为统筹资金调节因子,即将各市县年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与全省平均强度的比值作为基础统筹金额的调节系数,基础统筹金额与调节系数的乘积即为统筹资金总额。

精准:“跳一跳”就能“够得到”

达标返还、提升奖励,引导市县主动融入“双碳”这盘大棋,新政策调整了返还和奖励方式,通过更加有力的政策杠杆激励市县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中来。

韩召迎说,对5项指标完成省定任务的,包括——2项空气环境质量指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2项水环境质量指标: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项碳减排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各按统筹资金的10%予以返还,累计最高返还50%。对4项国考约束性指标,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Ⅲ比例、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完成省定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进一步改善的,按改善幅度予以奖励,分别按不超过统筹资金的10%、5%、10%、10%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35%。

“和‘十三五’一样,返还和奖励最高比例还是85%,但比重调整了,以往达标返还和提升奖励最高比例分别是40%和45%,现在两者分别调整为50%和35%。”省生态环境厅财务与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纪金星介绍说,返还奖励政策不仅结构有所调整,指标也有所调整。同时,按照“跳一跳,够得着”的标准设置了提升奖励目标,以加强对市县的激励。

稳妥:适时优化完善政策

不搞“碳冲锋”和“运动式”减碳,实现“双碳”目标,是一项复杂工程和长期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的是政策的科学化、精细化,考验的是现代治理能力。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市县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省级净统筹资金原则上通过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形式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等支出。”在韩召迎看来,除了返还和奖励市县的资金,加强对市县的激励之外,省级财政部门用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同样重要。

“未来,比如在返还奖励方式、挂钩标的等方面,我们还将根据我省生态环境的改善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适时调整。”韩召迎表示,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做好政策解读和组织实施工作,有效传导“双碳”工作压力,切实管好用好统筹资金,充分发挥政策综合效应,倒逼和激励各地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同时,还将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研判,结合形势变化适时作出优化完善。(朱彬彬)

标签: 减污降碳 两手齐抓 双碳财政政策 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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