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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政策 要闻速递

来源:南海网    编审:    发布时间:2023-04-25 23:04:25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25日消息(记者 易帆)4月25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简化职工办事流程,进一步提升缴存职工的满意度,该局就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业务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通知》提出,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业务主要优化的内容包括新增死亡提取资金转死亡职工本人社保卡,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承诺办理的,无需提供遗产公证书的承诺办理方式;提高原承诺办理制情形下提取的金额,将原无需提供遗产公证书承诺办理的金额由1000元提高至10000元。

《通知》明确,死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无需再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一是死亡职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的。二是死亡职工无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的。办理要件为:继承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注销户籍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材料之一;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继承人仍需要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办理要件为:继承人身份证件;遗产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指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承诺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仅需其中一位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承诺办理即可。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政策的解读

一、出台目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简化职工办事流程,进一步提升缴存职工的满意度,我局就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业务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业务主要优化哪方面内容?

(一)新增死亡提取资金转死亡职工本人社保卡,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承诺办理的,无需提供遗产公证书的承诺办理方式。

(二)提高原承诺办理制情形下提取的金额,将原无需提供遗产公证书承诺办理的金额由1000元提高至10000元。

三、优化规定后,死亡职工有哪些情形的,不再需要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办理要件有哪些?

死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无需再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一)死亡职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的。

(二)死亡职工无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的。

办理要件为:

1.继承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注销户籍材料;

3.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材料之一;

4.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

四、优化规定后,哪种类型的死亡提取情形,仍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等材料,办理要件有哪些?

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外,继承人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

办理要件为:

1.继承人身份证件;

2.遗产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五、申请承诺办理死亡提取业务,要求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指哪些,需要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到场办理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指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承诺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仅需其中一位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承诺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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