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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新消息丨证监系统年内就信披违法已开出29张罚单 超七成涉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来源:证券日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23-04-06 07:57:13

4月4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ST花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时任财务总监合计被处罚390万元。

这是今年以来,证监系统开出的第17张涉及资金占用的罚单。


【资料图】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剑飞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的发生,往往都与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特别是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背信行为直接相关。通过持续完善法治供给,围绕强化打击“关键少数”背信行为和提升处罚力度,构建多方位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助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9张罚单剑指信披违法

今年2月份,证监会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时介绍,“严打‘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办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案件6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15件。”

据国浩律师事务所统计,2022年上市公司信披违法罚单中,涉及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分别有59张和41张,两项案由是上市公司信披违法的前两大事由。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网站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截至4月5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共开出29张信披违法罚单,其中涉及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分别有17张和16张(有罚单同时涉及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综合来看,涉及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有21张,在信披违法罚单中占比达72.41%,超过七成。

谈及近年来涉及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罚单增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首先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监督不到位;其次是信息获取明显不对称,导致投资者监督困难;最后是部分上市公司想用较低的违法成本换取较高的违法收益,以掩盖经营不佳的事实。

“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被查处的数量增多,这既是我国严监管和‘零容忍’的展现,也是个别大股东法治意识欠缺的体现。”广西大学副校长、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胡剑飞亦表示,近年来,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频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前些年通过大规模举债投资上市公司之外的产业,希望实现多元化快速扩张或“赚快钱”,但近年来受国内金融环境变化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影响,部分前期杠杆率过高的大股东陷入严重流动性危机,不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安排上市公司为其进行违规担保,导致此类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呈相对易发态势。

“面对这种情况,监管机构近年来持续加大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并要求上市公司年审机构将该事项作为年报审计的重点领域,及时识别并揭示注意到的问题,这些都导致近几年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被查处的案件数量较多。”胡剑飞进一步表示。

在处罚对象方面,上市公司和负有责任的“关键少数”同时被罚,但从处罚金额来看,实控人处罚金额往往超过上市公司。田利辉认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根源不是信披不到位,而是公司利益的转移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占,处罚重点应该聚焦实际受益方和具体决策者。”

对此,朱奕奕表示,上市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及时、主动向“关键少数”追偿,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应强化“关键少数”诚信义务

为减少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舞弊风险,近年来,多部门持续发力,对存量力促“清欠解保”,扎紧制度“篱笆”遏制增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民法典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出台,虽然明确了民事责任处理规则,但存量纠纷的处置仍需一定时间,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也需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具体分配。

朱奕奕表示,民法典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法院认定上市公司无须对违规担保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审查意识会有所增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可能会有所减少。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上市公司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但违规担保往往会反映上市公司内控存在的问题,依旧是监管关注重点。

同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大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打击力度,是新一轮上市公司提质行动的重要工作。

去年11月份证监会发布的《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提出,“推动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机制,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完善法律规则,加强责任追究。”同时,“严格防范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从完善法制、优化机制、强化发现查处力度等方面综合施策,构建综合防治体系。”

谈及如何进一步推动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机制,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朱奕奕认为,一是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的过程中结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适时的调整、完善内部治理、控制机制;二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定期开展合规培训,要求相关主体在工作中做到勤勉尽责,严格依法依规;三是加强公司运作中的监督和惩戒程序,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补救并实施相应的惩罚。

“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机制,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是目前公司法修订的重要内容。”郭雳表示,而相关刑事法律中存在适用范围不清、计算标准不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等方式,予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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