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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0家上市房企及高管被交易所通报批评:因未及时披露年报_天天动态

来源:中国网    编审:    发布时间:2023-04-28 07:46:32


(资料图)

因未能及时披露公司年报,多家上市房企的高管遭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4月27日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至少10家房企遭到通报批评,包括恒大地产集团、融创房地产集团、富力地产、福建阳光集团、景瑞地产、上海世茂建设、花样年集团、新力地产、奥园集团和正荣地产。

4月25日晚间,中国恒大(03333.HK)发布公告,其附属公司恒大地产及中国恒大执行董事钱程获上交所通知,由于恒大地产未能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的相关债券上市规则等规定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恒大地产2021年年度报告,上交所及深交所分别对恒大地产及其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钱程施予纪律处分。

4月24日,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通报批评决定书的公告。根据《上交所决定书》,上交所对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时任董事长李思廉、时任总经理张力、财务负责人朱玲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杰被予以通报批评,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具体原因为富力地产作为“16富力04”、“16富力06”和“19富力02”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直至2022年8月22日才予以披露。同样因富力地产未能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深交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即未能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深交所对富力地产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李思廉、时任总经理张力、财务负责人朱玲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杰被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关于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根据通报内容,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汪孟德予以通报批评。根据决定书,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分别发行了“16融创05”、“20融创02”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根据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直至2023年1月16日才予以披露。

4月21日,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近日收到了上交所《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3]26号)。奥园集团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就此,上交所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郭梓宁,时任总经理林显团,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志斌予以通报批评。

奥园集团表示,奥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对上述处分结果没有异议,并对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奥园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对未能按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高度重视,截至目前,奥园集团正积极配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推进审计工作,奥园集团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上市公司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日期。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未在2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本规则第九章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后续事宜按照本规则第九章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法定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后续事宜按照本规则第九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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