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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知名车企限定转售价被查,消费者提起反垄断后继诉讼获赔1万

来源:同花顺财经    编审:    发布时间:2023-02-24 21:50:55

2014年起,中国掀起汽车反垄断风暴,多家品牌车企先后因垄断被罚。这波风暴也“刮”到上汽通用——2016年12月,因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的垄断协议,该公司被罚2.01亿元。

这笔行政罚单而后引发了一场消费者索赔诉讼。来自上海的缪先生发现,2014年购车时正是上汽通用在上海地区普遍实施垄断价格期间;行政处罚作出后,同款车型的指导价下调了。为讨回这笔因垄断行为多支付的购车费用,缪先生于2018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时隔5年,这起案件迎来最终结果。近期南都记者获悉,最高法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开支7500元。

据原告代理律师魏士廪介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垄断行为的受害者跟进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国内并不多见。消费者在反垄断后继民事赔偿诉讼获最高法支持的,更是首次。

因买车时正处价格垄断期间,消费者索赔1万

2014年7月,缪先生从上汽通用公司在上海地区的一家经销商逸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售价十几万元的小型轿车。后来一则行政处罚消息让他意识到,这辆车当初可能买贵了。

2016年12月19日,上海市物价局通报上汽通用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2.01亿元,罚款系上一年度(2015年)销售额4%。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起相关车系上市后,上汽通用通过发布区域价格通知、委托第三方监督等方式,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执法机构认为,此举剥夺了经销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相应价格调整的权利,造成最终消费者要支付比在有效市场竞争条件下更高的价格,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也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汽通用被指实施垄断协议期间,正是缪先生购车时。他还调查发现,2017年12月逸隆公司对同款车型的指导价下调了。为弥补这一部分因垄断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缪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1万元。

对此,被告方上汽通用和经销商逸隆均否认了二者间达成了最低限价的垄断协议,同时提到经销商的车辆售价系根据市场竞争以及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自主确定。不同经销商的售价存在差异,同一经销商对于不同消费者的售价也有差别。

被告方还辩称,在涉案处罚决定书作出前,上汽通用已调整指导价,原告主张的购买价与调整后的指导价之间的差额系垄断损失,缺乏依据。

2020年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上汽通用最低限价的行为对逸隆公司具有约束力,也未能证明上汽通用各时期发布的最低限价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状态下的垄断高价,因此原告主张的1万元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驳回一审判决,明晰多项裁判规则

2019年“飞跃上诉”机制设立后,反垄断二审案件由最高法管辖。2020年7月27日,最高法受理此案。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因上汽通用与逸隆公司达成并实施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而受到损害,及其所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

据南都记者了解,最高法在该案中明确了反垄断后继民事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最高法的一个裁判观点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涉案处罚决定书生效的前提下,缪先生已完成因相关垄断行为而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即因上汽通用与逸隆公司达成并实施了最低转售价的垄断协议,使得缪先生依据垄断价格购买了涉案车辆,从而遭受了损失。

除举证责任外,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也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最高法认为,消费者作为受害人提起的后续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应当为经营者之间限定的最低转售非竞争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

对比缪先生2014年购买涉案车辆的价格,和2016年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涉案车辆市场价格,最高法结合二者差额认定原告要求的1万元经济损失具有一定合理性。

判决书显示,最高法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结果。最高法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上汽通用公司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逸隆公司对前述经济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上汽通用公司还需支付原告的合理开支7500元。

至此,这起反垄断后继诉讼落下帷幕。

对话原告律师:希望推进反垄断后继诉讼相关机制完善

南都:在什么时候获悉这起诉讼打赢了,心情如何?

魏士廪:2022年12月28日,我接到了最高法送达的判决书,非常高兴看到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从2018年接受了车主缪先生委托至今,我亲身感受了消费者维权的困难。即使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有明确处罚的情况下,消费者跟随其后的主张赔偿也是难上加难。

南都:消费者发起反垄断后继诉讼的难点在哪里?

魏士廪:我认为是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我们要证明转售价格限制协议的存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汽通用公司对上海地区的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既然逸隆公司是上汽通用在上海地区的经销商之一,那么正常情况下应该推定二者间也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

但是被告方提出抗辩称,相关协议不具有约束力,而且实践中很难控价。因为根据竞争谈判结果,同一款车型经由不同经销商,面向不同车主的价格差异很大。

另一个难点在于,消费者怎么证明是因垄断行为而遭受了损失。一审中,我们就涉案车型的价格多次争论——比如为了区分哪个是垄断价格,哪个是市场竞争价格等等。

作为相关垄断行为的局外人,消费者费了很大劲可能都难以完成这些举证责任。

南都:为了取证,做了哪些努力?

魏士廪:我们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案卷,法院最后提供了一部分。我从头到尾看了两次,案卷里有不少涉及原告购买的汽车品牌的数据和相关图表,因为不能复印及拍照,只好在法院里花大量时间去摘录和抄写关键信息。

此外我们还邀请了两位专家证人,就垄断损失做了经济学方面的分析。这么小的案子能请到两位知名反垄断学者做专家证人,我觉得是因为这个案子本身有争议、有价值。目前国内反垄断后继诉讼案例很少,有关损害赔偿的研究也不足,这些问题都很值得深入探讨。

南都:回顾这起案件,您认为它的特殊性在哪里?

魏士廪:国内首例反垄断后继诉讼应该是雅培案。几年前,原告田某在家乐福双井店购买奶粉。当时正处于雅培公司与经销商达成的垄断协议期间,在受到国家发改委调查和处罚后,雅培下调了奶粉售价。田某发起反垄断后继诉讼,同样希望能补偿其损失,不过这起案件以败诉告终。

我当时印象很深,希望有一天能代表消费者打赢一场反垄断后继诉讼。但真正参与其中发现,国内消费者的诉讼意识较为薄弱,主张赔偿的积极性不高,而且相关诉讼难度也很大。

我们这个案子应该是国内首例消费者发起反垄断后继诉讼获最高法支持的案例。我希望最高法在该案确立的相关裁判规则,能吸纳到新反垄断司法解释里,并在后续推动相关制度完善。这对消费者发起反垄断后继诉讼,将会起到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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