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提出,部分营销号靠不负责任的方式吸引眼球,传播内容,应该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加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言得到广泛赞同。当前我国网民规模已接近10亿;2019年我国城镇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3.9%,农村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90.3%。互联网不仅是人们获取信息的平台,而且广泛渗入社会生活各方面,从购物到旅游、从学习到娱乐、从育儿到养老、从社交到婚恋、从教育到就业,通过网络渠道获取的信息对人生的大事小情产生了深度影响。
网络营销号作为网络信息的制造和散布者,是网络舆论领域的一股重要力量,有的故意把自己打扮成机构媒体,却没有新闻媒体应有的资质与担当,而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以流量分成为主要手段,成为网络诽谤、谣言等的策源地或推手,损害了健康的网络舆论生态。
应该说,这几年,网络恶意营销号整治工作深入推进,方式手段不断健全,已取得显著成果。但不可否认,网络诽谤屡禁不止、恶意营销死灰复燃等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提升网络治理效果,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从源头入手,多管齐下。对于根治恶意营销而言,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持重拳出击态势,压实平台责任,提高侵犯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的成本。还应提高网络治理的科技含量,加强网络诽谤取证、恶意营销屏蔽、广告投放审核等方面的技术手段建设,筑牢清朗网络之风的科技基础。
同时,网络世界的多元参与和自主互动的特性,对网络活动参与主体的自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整治恶意营销也是如此。在全网弘扬和确立正确的“流量观”,打破流量崇拜,告别“唯流量论”,丰富和健全网络活动评价体系,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流量”是互联网文化的重要标志,在许多网络活动中具有“底层逻辑”的意义。营销号更是视“流量”为命根。有的营销号置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于不顾,不惜洗稿剽窃、歪曲事实、造谣生事、煽风点火,甘当网络世界的“泥石流”,就是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可见,从“流量观”入手加强营销号治理具有基础性意义。
因此,在我国网络文化建设中,应明确把“流量观”作为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网络治理制度和法规,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举措,从而有效引导网络信息生产、制造和传播者以及广大网民理性看待流量、正当赚取流量,做到“君子爱流量,取之亦有道”。(胡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