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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籍未迁出,随母落户的子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来源:检察日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19-01-30 16:10:34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定?近日,湖南省衡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监督案件解答了这些问题。

彭某,衡阳市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小组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女儿易某现年4岁,随母落户。2011年12月,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其后陆续被征收四次,累计获得征地补偿款900余万元。2012年12月26日,经村民讨论后形成决议,该组外嫁女的子女未经本组村民或组上同意并签字盖公章的,本组不承认其为组上村民,不能参与组上任何分配。2015年4月11日,经全组村民讨论,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将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按人均7万余元的标准予以分配,并规定外嫁女的子女户口在本组,不得享受分配权。据此,村委会否认易某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为其不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该案经历了祁东县法院一审、衡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一审中,原告易某要求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征地补偿款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村民小组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易某的诉讼请求。易某申请再审,再审维持二审判决。易某于2017年6月向衡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再审适用法律错误。

易某系未成年人,随母落户。其母亲为户籍未迁出的外嫁女,易某是否具有落户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个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户籍;二是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并以集体组织所有土地为生活保障;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负有义务为补充判断标准。本案中,易某基于户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其随母亲落户该集体经济组织时,就取得了成员身份。易某随母亲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纳入其他社会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亦没有获得其他社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更应该确认易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该案中,对补偿分配方案的确定时间,双方各执一词,集体经济组织永昌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小组一方认为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时间为2012年12月28日,易某的法定代理人彭某举证证明方案确定的时间为2015年4月11日。检察机关经审查,确定易某出生于2014年7月29日,户口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同时,检察机关查明,永昌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小组制定《土地征收分配方案》的时间为2015年4月11日,即在易某出生及进行户籍登记之后。由此应当认定易某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依法认定补偿分配方案中“外嫁女的子女户口在本组,不得享受分配权”的条款,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既进一步明确了易某应当享有分配权,更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角度阐明了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分配方案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最终,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得到法院支持,易某享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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