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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企业自持商品房 单次租期最长20年

来源:广州日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19-01-30 16:11:35

日前,佛山正式印发了《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的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已竣工且通过验收的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可向佛山市住建局申请认定为企业自持商品房。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以栋为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允许整体抵押。企业自持商品房屋,自持期间不得单独分割、抵押。该通知1月25日正式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

企业自持商品房不得销售

记者了解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是指在2017年5月起,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企业自持房屋是佛山市实行租购并举,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先行先试的“新产物”。

该通知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此外,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自持商品房屋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建设施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和交付。

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当以栋为单位进行建设,且相对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开发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安排在第一期及第二期完成建设;第一期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0%。该通知还要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以全装修标准规划、设计、报建及交付。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此外,已竣工且通过验收的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可向佛山市住建局申请认定为企业自持商品房。

企业不得一次性收一年以上租金

在租赁经营方面,通知规定房企可以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赁经营,也可以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在出租前,企业需提交《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金方案》,具体价格可参考佛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

此外,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以上租金,也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承租人费用。

在租赁合同方面,企业需按照《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试行)》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租赁合同网签。租赁合同中应当列明出租房屋的企业自持年限,房屋出租期限不得超出企业自持的终止期限。

违规企业不得参与土地竞买

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以栋为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允许整体抵押。证书中应注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自持期间不得单独分割、销售、转让、抵押。”

对于企业违反该通知有关规定的,将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企业拒不整改的,列入佛山市土地市场失信“黑名单”企业。一旦被列入该名单,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将在最近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的任何土地竞买活动。

在企业自持房屋的转让方面,该通知还规定,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或合并重组或涉及诉讼导致自持商品房拍卖时可以将自持商品房做出集体转让。但是接受转让企业自持商品房的个人在自持期内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的规划用途。必须继续出租,不得私自售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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