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巫女士认购了成都温江金马镇“东原·西岸”楼盘两间商铺,每间100余万元,共200余万。但交款时,每间多了26万元“服务费”,收据上的印章也不再是开发商,而是变成了房地产经纪公司(也就是房产中介)。虽然也曾产生疑问,但销售人员解释是工程款,不影响购房。
无论此举是为了偷逃税,还是有其他企图,这笔高达50余万元的收费项目到底是何名目,又是谁最终收了这笔钱……这些问题,显然不能以“不影响交房”就稀里糊涂地对付过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双方交易最基本的要求。
就目前看,收取“服务费”的似乎是扮演代销角色的房产中介。两间商铺的总房款才200余万元,中介服务费竟收52万元,如果对方明确说明购买商铺的中介费约25%,那恐怕购房者会做更周全的考量。
可从当事人经历的整个过程看,几乎所有流程都是吞吞吐吐、语焉不详,没有一方明确说明各自角色。从置业顾问承诺“不影响购房”到回应“这边是这样的”;从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到“要联系知情人”,完全没有大额交易该有的清晰、规范、利索。
在网上搜“商铺+服务费”,类似新闻不少:“在售楼处买商铺竟被收134万‘服务费’,事后才知销售员是中介”“女子花24万买商铺,突然发现多收了8万,经理:那是中介的服务费”……这也反映了商铺交易中相对普遍的“潜规则”:有些中介机构与开发商相互串通,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销售,却暗中加上“中介服务费”……也就是从“台前”躲到“幕后”,故意模糊自身的中介身份。到头来,这也背离了中介机构的居间服务性质。
在市场交易环节,若中介机构能凭借谈判优势以更优惠的价格来卖房,根据差价来收取服务费用,本无可厚非。前提是,中介机构对购房者应表明服务身份,对各项收费据实以报,征得客户在知情条件下的同意,而不是连哄带骗地签约。
就眼下看,购房“服务费”跟之前媒体曝出的汽车4S店“金融服务费”有些如出一辙的地方:那就是暗着操作,发票和名目都不规范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这类潜规则的合法性显然该接受法治审视,有些收费规则也该“明面化”。
鉴于当下商铺交易中,开发商与中介串通、通过“晦暗操作”隐瞒部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现象层出,工商管理部门也不妨及时介入调查——动辄数百万元的交易,本不该这么“藏头露尾”的。而市场交易中,也该少点这样的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