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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 确保购房人“所见即所得”

来源:北京商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21-08-17 10:04:10

新房购买前后“货不对板”有望得到明显改善。继7月初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8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新建商品房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做到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以及项目实际交房状况均保持一致。同时,诸如噪音、污染、采光、丧葬等不利因素,应全面向购房人公示。

从《通知》内容来看,在预售办理、样板间设置等新建商品住房入市前后的多个关键环节,监管层均加大了监管力度。例如在预售商品住房样板间设置环节,《通知》明确,开发企业应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为确保购房人“所见即所得”,《通知》提出“三一致”和“一不得”:即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正式发布的《通知》也相应增加了一条规定,即设置在建设范围内临建中的交付样板间,确因竣工验收需要无法保留的,开发商可以拆除,但应对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布设内容委托第三方公证。同时,未设置交付样板间的,不得设置展示(宣传)样板间。开发商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区住建部门应对样板间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除了要求落实样板间“所见即所得”,开发商对于楼盘的销售推广也被列入监管范畴。《通知》明确,开发商在制作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景观、小区道路等比例关系应与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与现状保持一致,不得展示未建设内容。

为方便购房人全面了解楼盘、保障个人权益,《通知》还明确要求开发商须在售楼处准确全面公示项目不利因素。具体来看,须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项目内外可能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尤其是涉及噪音、烟尘、污染、辐射、隐私、通风、采光、装修、丧葬等不利因素,应准确、全面地向购房人公示。二是公示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层平面图和立面图,以便购房人掌握采光通风井、设备平台位置等情况。三是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开发商还应公示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设施设备共用、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收费标准等情况。

“以往房企在销售楼盘时,存在过度装饰样板间、过分美化楼盘展示、利用不实宣传吸引客户等违规行为。上述商品房销售新规的发布,为开发企业戴上了‘紧箍’。这有利于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知名地产分析师严跃进说道。(卢扬 荣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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